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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8
二十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
        部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28
二十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
        部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