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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5
二十五、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
        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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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
        建立安全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