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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4
二十四、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部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24
二十四、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部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