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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21
二十一、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