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4
十四、本部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4
十四、本部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