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部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