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2
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
      但書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
      該書面文件作成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2
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
      條所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