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 但書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 該書面文件作成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
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 條所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