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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
八、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且未事先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
    理者,以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8
八、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且未事先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
    理者,以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