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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六、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將「與眷屬同住通知單」函寄眷屬,
    請其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
    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及通知單來監辦理,以資受理核對登記。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6
六、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將「與眷屬同住通知單」函寄眷屬,
    請其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
    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及通知單來監辦理,以資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