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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十、眷屬與受刑人入住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與眷同住期間有任何不
    法情事,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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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眷屬與受刑人入住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與眷同住期間有任何不
    法情事,自負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