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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8 條
收容對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矯正機關得協助自該收容對象保管金、
勞作金中扣除,按月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