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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6 條
收容對象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診療後,其所需之藥品,得由提供診療
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
保卡及處方箋至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
藥事人員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矯正機關人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