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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5 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
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
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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