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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2 條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以下稱收容對象),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
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