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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8
八、研究報告經發現有抄襲之情事、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時,除
    撤銷獎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抄襲之撰稿人員。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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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報告經發現有抄襲之情事、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時,除
    撤銷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抄襲之撰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