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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5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研究人員於當年度執行研究計畫時,如因業務繁
    忙,需於規定之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方能從事研究工作者,各機關首
    長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專案加班或抵減分案。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