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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3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3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