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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2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就業務相關
    事項或實務運作亟需解決問題,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提出策進作為
    或具前瞻性規畫,並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
    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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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以前瞻性之
    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
    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