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會受理評議期間,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其他救濟爭訟之權利。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6
六、本會受理評議期間,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其他救濟爭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