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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現有人員指派兼之。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現有人員指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