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3: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三)敦品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四)勵志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六)全國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
(七)少年法院(庭)代表二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九)本部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矯正學校
    代表應至少有一名教師。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敦品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勵志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
(六)全國教師會推薦桃園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五人至七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
(四)全國教師會推薦桃園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六)本部代表二人或三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與第一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教師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聘。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五人至七人。
(三)教育學者一人或二人。
(四)桃園縣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六)本部代表二人或三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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