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閱卷注意事項(一)) 申請人已指定閱卷範圍者,除有不得給閱之情形外,由執行人員或指 定之人員提示相關卷證資料,供其閱覽。 申請人未指定閱卷範圍者,執行人員應先向其確認閱卷範圍,如仍未 指定者,除有不得給閱之情形外,申請人得閱覽全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