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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閱卷注意事項 3
三、(申請閱卷之方式)
    申請閱卷,應填具閱卷申請書(如附件一),以書面向本分署申請。
    如委任他人代理者,應一併提出委任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