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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單位應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並依相關規定簽辦申請案件。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5
五、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單位應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並依相關規定簽辦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