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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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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單位應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並依相關規定簽辦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