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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8
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接受新聞媒體記者採訪前,應確實辨識其身分及服
    務單位。
    前項受訪地點以會客室、記者接待室或指定處所為限,非經許可不得
    於辦公室內受訪。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