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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6
六、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對於新聞媒體臨時提出之採訪需求,應先要求該媒
    體提出採訪綱要,擬具新聞資料並經核定後,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人
    員受訪。
    前項採訪需求如係向業務單位提出,業務單位應即時通報辦理新聞聯
    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俾利接待及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