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5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擬具新聞稿(格式如附件
一),經簽奉核定後,由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統一發
布。但遇重大或突發事件需立即對外說明時,得由業務單位主管或指
定人員為之,並立即知會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
新聞發布方式,得以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發函、傳真或其他適
當方式為之。
前項記者會,應由機關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人員主持。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