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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5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擬具新聞稿(格式如附件
    一),經簽奉核定後,由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統一發
    布。但遇重大或突發事件需立即對外說明時,得由業務單位主管或指
    定人員為之,並立即知會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
    新聞發布方式,得以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發函、傳真或其他適
    當方式為之。
    前項記者會,應由機關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人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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