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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10
十、本部所屬各機關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立即通報本部綜合規劃司
    (新聞公關組)統籌規劃辦理新聞聯繫事宜:
(一)社會矚目事件。
(二)重大事件或戒護事故。
(三)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
(四)重大疏失或傷亡事件。
(五)其他足以影響機關形象及聲譽之重大突發事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