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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9
九、回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
    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
    方箋可供辨識,並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
九、回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
    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
    方箋可供辨識,並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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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嚴禁夾帶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