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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7
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
    、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
    、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8
八、應持『家屬聯絡單』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達時間與離家回監之日期時
    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