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 、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八、應持『家屬聯絡單』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達時間與離家回監之日期時 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