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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4
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嚴禁無照及酒
    後駕車或其他不法行為。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嚴禁無照及酒
    後駕車或其他不法行為。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
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吸菸、酗酒、飆車等不法行為,絕
    對嚴禁無照、酒後駕車或喝酒帶酒氣回監。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4
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吸菸、酗酒、飆車等不法行為,絕
    對嚴禁無照、酒後駕車或喝酒帶酒氣回監,違反者取消下次返家探視
    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