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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記明報
    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記明報
    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
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蓋章及簽註
    到達時間,並確實按『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回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