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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7
七、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