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