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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4
四、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
      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