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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2
十二、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
      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