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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9
九、損害賠償
(一)如有毀損古蹟情事,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相關規定告發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申請者對於本館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
      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
      證金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足之數額仍得追償之,申請者不
      得異議。
(三)活動期間應遵守相關注意事項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
      本館得逕以禁止活動進行並撤離申請者器具及人員,如致生損失,
      本館概不負責。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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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損害賠償
(一)如有毀損古蹟情事,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相關規定告發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申請者對於本館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
      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
      證金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足之數額仍得追償之,申請者不
      得異議。
(三)活動期間應遵守相關注意事項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
      本館得逕以禁止活動進行並撤離申請者器具及人員,如致生損失,
      本館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