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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6
六、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一)每日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並依場地面積酌收費用(百坪以下一
      千五百元,百坪以上二千五百元)。
      1.日新堂:五千元。使用日新堂,由本館提供空調設備、廣播設備
        、投影機及布幕、一定數量摺疊椅子。
      2.行政辦公室一:一千五百元。
      3.行政辦公室二(含女監接見室):一千五百元。
      4.中央台(含男監接見室):二千五百元。
      5.婦育館:一千五百元。
      6.智舍:二千五百元。
      7.仁舍(含病舍):二千五百元。
      8.勇舍:二千五百元。
      9.第一工場:二千五百元。
     10.第二工場:一千五百元。
     11.第三工場:二千五百元。
     12.第四工場:一千五百元。
     13.看守所第一、二工場:二千五百元。
     14.戶外園區:二千五百元。
(二)保證金:依申請場地數量及使用日數,分三級收取,如有任一達到
      較高級別者,即以該級認定。
      1.第一級:使用場地在三處以下、期間在三日以下,保證金一萬元
        。
      2.第二級:使用場地在四至五處、期間在四日至七日,保證金二萬
        元。
      3.第三級:使用場地在六處以上、期間在八日以上,保證金三萬元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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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一)每日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並依場地面積酌收費用(百坪以下一
      千五百元,百坪以上二千五百元)。
      1.日新堂:五千元。使用日新堂,由本館提供空調設備、廣播設備
        、投影機及布幕、一定數量摺疊椅子。
      2.行政辦公室一:一千五百元。
      3.行政辦公室二(含女監接見室):一千五百元。
      4.中央台(含男監接見室):二千五百元。
      5.婦育館:一千五百元。
      6.智舍:二千五百元。
      7.仁舍(含病舍):二千五百元。
      8.勇舍:二千五百元。
      9.第一工場:二千五百元。
     10.第二工場:一千五百元。
     11.第三工場:二千五百元。
     12.第四工場:一千五百元。
     13.看守所第一、二工場:二千五百元。
     14.戶外園區:二千五百元。
(二)保證金:依申請場地數量及使用日數,分三級收取,如有任一達到
      較高級別者,即以該級認定。
      1.第一級:使用場地在三處以下、期間在三日以下,保證金一萬元
        。
      2.第二級:使用場地在四至五處、期間在四日至七日,保證金二萬
        元。
      3.第三級:使用場地在六處以上、期間在八日以上,保證金三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