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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
、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
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
、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
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
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
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
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