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
、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
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
、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
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
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
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
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