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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21 條
本會遴選檢察官應視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
報請本部部長核定。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21 條
本會遴選檢察官應視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
報請本部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