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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