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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