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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8
八、錄影監視系統所得之影像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 有保存之必要者,應複製 1 份由管理單位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 應於調閱 30 日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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