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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8
八、錄影監視系統所得之影像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
    有保存之必要者,應複製 1  份由管理單位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
    應於調閱 30 日後銷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