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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7
七、司法機關依法函請提供監視內容者,應備文經首長核可後辦理;持函
    現場調閱內容者,亦同。各當事人如偕同現場調閱者,應簽署「監視
    系統影像調閱保密切結書」(如附件 2),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人
    格權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