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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10
十、監視系統管理人員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案件,應填註「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登記簿」(如附件 3),並陳
    核首長後以專卷存放,俾供稽核與查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