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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7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提議召開會議時,應以書面載明提案內容交付幕僚人
員陳送主席核定後提出。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第 7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提議召開會議時,應以書面載明提案內容交付幕僚人
員陳送主席核定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