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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 6 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第 6 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