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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