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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借用人員違反本要點,經勸導不從者,由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遷出
        ,如仍不遵從者,簽報從嚴議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21
二十一、借用人員違反本要點,經勸導不從者,由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遷出
        ,如仍不遵從者,簽報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