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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3
三、門診由合作健保醫療院所派遣醫師入所辦理,每週一至週五上、下午
    時段於醫務中心診間看診。本所另延聘公費醫師(以下稱「公醫」)
    於每週二至五下午提供新收健檢診及例假日(各 1  診次)緊急診療
    。
    一般性疾病患者以安排於平日診療時段為原則;緊急診療以符合急、
    重症標準及假日新收因罹病有即行診療或掌控病況需求之收容人為主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3
三、門診由合作健保醫療院所派遣醫師入所辦理,每週一至週五上、下午
    時段於醫務中心診間看診。夜間及例假日由本所另延聘公醫進行急診
    診療。夜間及例假日急診,以符合急、重症標準或新收入所時因罹病
    有即行診療或掌控病況需求之收容人為主。一般性疾病患者以安排於
    平日上、下午時段診療為原則。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3
三、本所於上午由衛生科依醫師來所門診時間安排至教區實施巡迴門診;
    下午及晚間九點前之門診,以日間安排看診但未能提帶或臨時有就診
    需求之收容人為主;晚間九點過後之急診,以符合急、重症標準或新
    收入所時因罹病有即行診療或掌控病況需求之收容人為主。一般性疾
    病患者以安排於上午巡迴門診、下午及晚間九點前時段診療為原則。